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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法兰知识_压力容器材料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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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用钢的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符合GB150中4.材料章的要求。非受压元件用钢,当与受压元件用钢焊接时,也应是焊接性良好的钢材。

1)已列入第4章但尚未列入材料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钢材;

2)选用未列入第4章的钢材; ①选用国外钢材时,应是国外相应压力容器最新标准所允许使用的钢材,其适用范围不应超出该标准的规定,同时也不应超出第4章中相近成分和技术要求的钢材的规定。 ②选用新研制的钢材或未列入本标准的钢材,新钢材研制的负责单位或选用单位应将该钢材的技术资料报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审定合格后出具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采用该钢材的容器制造单位报国家技术质量检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

3)代用第4章的钢材。

3.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由平炉、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4.容器用钢应附有钢材生产单位的钢材质量证明书,容器制造单位应按质量证明书对钢材进行验收,必要时尚应进行复验。如无钢材生产单位的钢材质量证明书,则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选择压力容器用钢应考虑容器的使用条件(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特性和操作特点等)、材料的焊接性能、容器的制造工艺以及经济合理性。

6.钢材的使用温度上限应按第4章各材料许用应力表中各钢号所对应的上限温度。碳素钢和碳锰钢在高于425℃下长期使用时,应考虑钢中碳化物相的石墨化倾向。奥氏体钢的使用温度高于525℃时,钢中含碳量应不小于0.04%。

7.钢材的使用温度下限,除奥氏体钢及本章有关条文另行规定者外,均高于-20℃。钢材的使用温度低于或等于-20℃时,应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奥氏体钢的使用温度高于或等于-196℃,可免做冲击试验。

8.当对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如特殊的冶炼方法、较高的冲击功指标、附加保证高温屈服强度、提高无损检测要求、增加力学性能检验率等),设计单位应在图样或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9.钢材的高温性能参考值见附录F。